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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于首府新市区的新格调造型美容美发院老板王勇,得知远在江苏淮安市竟然也有一家名为“新格调”的美容美发店。经过两年时间千里维权,王勇最终获得2.4万元赔偿。
近日,刚下飞机的王勇向记者介绍了这场维权官司,早在9年前,王勇就在乌市新市区开了一家名为“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格调美容美发院”。
他于2001年顺利取得了“新格调”商标注册证。
2005年王勇得知,江苏淮安市也有个“新格调”。
王勇与淮安“新格调”老板王红多次交涉未果后,将其投诉到淮安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。经调查,淮安“新格调”被认定确实存在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。
为此王红被工商部门处以5000元的罚款,并被责令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。
2007年4月,王勇乘火车来到淮安市,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红赔偿商标侵权损失、精神损失费以及因维权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共计6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依据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,以及原告王勇对“图形+新格调+英文”注册商标享受专用权,认定该商标核心内容为“新格调”,而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门楣上将“新格调”汉字突出使用,虽然未标明是其商标,但却将该标志突出使用,已具有商标的性质。
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中也含有“新格调”的内容,根据《商标法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,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。
一审法院作出判决:被告王红赔偿原告王勇3万元损失。
一审宣判后王红不服,并于9月17日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。
11月9日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,在审理过程中,主审法官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这样的调解结果:王红同意一次性支付给王勇2.4万元作为赔偿。 |